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什么合法合规的兼职?
1、在编教师在外***是禁止的,而且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,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,而其他***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,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,要分清主次。
2、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为国家工作人员,在外***是禁止的。如果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,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,只有在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时,***才是禁止的。
3、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,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,而其他***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,总之,现阶段的大班制的教学加上学生本身的水平差距,在职教师很难做到照顾好每一位同学的发展,所以课外辅导班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与市场,但主要老师们格外注意政策限制,提前规避风险。是否***取决于教师们自身的选择,但还是建议,在完成好本职在校工作的同时,***量力而行,适度分配好时间。
合同制的教师可以在外面***吗?
可以做***,但是不能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;同时也不能违反教育局的相关规定(比如课外补课,开培训班)。***,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。 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中没有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签两家公司的合同的条款,但有约束企业的条款。规定了:企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,要承担责任。一、《劳动法》的规定:第九十九条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 二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:第九十一条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。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。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。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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