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内“保证书”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?
婚姻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要看其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。《婚姻法》第4条规定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”,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,第46条规定因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。因此,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,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。
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,应针对签署背景、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,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。
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,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: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(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)签署,且出具人及时向***提出了撤销请求,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。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,***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。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,比如以一方“提出离婚”、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,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。除上述情形外,以重婚、出轨、家暴等为条件,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,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。
婚内保证书如同放屁,可能适合骗鬼!保证书说白了就是单方允诺。大多关心的是如果离婚,财产的如何处理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。离婚登记或者判决(调解)是以离婚登记双方协议内容或判决书(调解书)为准。判决离婚在次不论。离婚协议也好,调解书也好均是双方达成的合意,以双方当时达成合意为准,也就是最后一次或最近一次。那么婚姻有效期内单方的保证书可以被后边的N个保证书或者离婚协议或判决(调解书)内容所推翻,人可以婚姻在有效期内不停的反悔,谁也挡不住!
保证书是单方行为,谈不上法律效力问题。
如果是婚内协议,可分别而论,“协议”也叫“合同”,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,就某一事项达成的明确约定,又不违反《合同法》第52条的规定,具有法律效力。
所谓“婚内协议”是夫妻双方结婚后自愿订立的,和“结婚协议”“离婚协议”相比,没有确切的法律定性。与在结婚前男女双方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各自所有的“婚前协议”也有不同(略)。
首先,若“婚内协议”内容明确具体,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,以及能够实现的违约责任,将来发生争议,可作为依据,此时,具有法律效力。
其次,若“婚内协议”内容不具体,类似“忠诚协议”,约定山盟海誓等内容的,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。
最后,回到原题,“保证书”“悔过书”等一方单独书写的内容,载明有以后不再出轨,保证以后不再犯某某问题等。虽然无法用有效来形容,但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婚内一方存在过错(如婚外情),那么将来离婚案件中,此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婚内存在过错行为,对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责任,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争取有利于另一方的判决。
一句话概括:“有比没有强”,愿每个家庭稳定和谐,相互信任,遇到问题及时沟通,情感问题心理问题,不要用法律来解决,可向心理咨询师,婚姻家庭咨询师请教。如果确实感情破裂,要离婚,可找律师咨询。
对于所谓的忠诚保证书,或者净身出户等协议,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律效力,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,每个***在认定的时候,也需要结合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和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综合进行判断,不能一概而论,不能绝对的说一定有效,或者一定无效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但是一般来说,如果保证书或者相关的协议书内容里面,存在一些违法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,或者限制离婚自由等相关的内容,那肯定是无效的。
如果协议书当中只是约定了一些财产性的违约条款,对于这样的条款,有的***还是认可的。但是如果赔偿金数额过高的话,比如,有的人约定,如果一方出轨就要给自己200万的赔偿,而***如对方的经济实力又不属于土豪级别的,那这样的条款显然也不会得到支持的。
所以对于这样的协议,关键是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,同时协议约定的条款是否合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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